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2019 年度公司的各项担保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2019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2019 年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6,242.15
2019 年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6,442.51
2019 年末公司担保总额合计 6,442.51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3.62%
3、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存在的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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