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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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6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8,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已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司法拍卖,公司为原子公司汉柏科技的借款本金16.9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已对其计提预计负债177,091.62万元。因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871号、(2019)黑01民初937号、(2019)黑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2019)黑01民初87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交
    
    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行天津分行
    
    被告:汉柏科技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陈圆
    
    被告:彭海帆
    
    被告:田坤
    
    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8年1月11日签订A101I18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14,00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利率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135个基点,逾期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陈圆、彭海帆及工大高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陈圆以所持有的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近日接到哈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3、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14,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6,149,846.11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6日),此后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罚息、复利(合同约定利率:人行报价LPR,按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加百分点1.35;罚息利率: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对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其与彭海帆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抵押物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101、102、201、202、301、302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陈圆持有的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3,223,140股股权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549.23元,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圆、彭海帆、田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黑01民初93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田坤
    
    被告五:中教仪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9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1,569.60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2018年2月11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2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2018年5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其信用出现问题,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569.60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200.00万元本金及自2018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3、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罚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贵任。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115,976.02元,应当退还22,176.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9)黑01民初1033号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一:汉柏科技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彭海帆
    
    被告四:田坤
    
    被告五:中教仪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4日,汉柏科技将其在中教仪的应收账款3,925.1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3,000.00万元融资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10日。2018年5月,因汉柏科技部分债务逾期,其信用出现问题,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教仪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925.1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3,000.00万元本金及自2018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3)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5.87%计算,罚息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8.805%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238,059.37元,应当退还46,259.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彭海帆、田坤、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汉柏科技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已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司法拍卖,公司为原子公司汉柏科技的借款本金16.9亿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已对其计提预计负债177,091.62万元。因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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