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优化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城投”)资产结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云南城投拟向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市场公允价值出售公司所持有的天津银润投资有限公司等18家子公司股权。公司拟将本次交易收回的价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以降低资产及有息负债规模、优化资产结构、节约资金利息支出、减轻经营压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本次交易将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合理,符合市场规则,充分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承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
8、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据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娄爱东 张建新 陈旭东
2020年4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娄爱东 张建新 陈旭东
2020年4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娄爱东 张建新 陈旭东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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