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092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二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二审判决,亿阳集团对杭州
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债务不能向德清
鑫垚清偿部分,由公司向德清鑫垚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当
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德清鑫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鑫垚”)因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27日、12月21日及2019年11月1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及《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4和临2019-104)。
浙江省高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德清鑫垚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改判确认德清鑫垚对亿阳集团享有债权6,636.67万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逾期利息1,636.67万元);
2、依法改判公司和邓伟对上述第1项债务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亿阳集团、公司及邓伟承担。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浙江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16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维持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2、变更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亿阳集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4,774.8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3、撤销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4、亿阳集团对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债务不能向德清鑫垚清偿的部分,由公司向德清鑫垚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5、驳回德清鑫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亿阳集团对杭州市中院(2019)浙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债务不能向德清鑫垚清偿部分,由公司向德清鑫垚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