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关于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董事会关于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真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2、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将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努力化解风险,消除影响持续经营的各项因素,保障公司可持续性发展,以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关于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金才、余玉苗、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