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丹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