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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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广
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
式开展。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任职管理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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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在任监事出现本条规定或者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相关
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

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监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六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

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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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形
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及本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通过专人送出、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或者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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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第十六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同意、反

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
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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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
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
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
议决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监事会办公室予以

保存。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

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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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
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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