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一次董事会会议聘任宋德顺先生为总经理, 聘任冯丽萍女士为
财务负责人,聘任肖树彬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聘任李云生先生、韩书发先生、朱
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生、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任姚永鑫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兼)。
我们审阅了上述人员的相关资料,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限制或禁止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提名、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决议。
二、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
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
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期限
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事项,
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
织实施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周阳敏 武龙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