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周二)下午14:00在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7,226,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11,130,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3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58,357,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464%。其中: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51名,
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030,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8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0年4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58,35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5%;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58,35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5%;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2020年度预算报告的议
案》
经查验,同意58,351,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09%;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7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经查验,同意58,35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26,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4%;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58,35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8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6、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58,35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5%;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23,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董事薪酬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张广胜、周文回避表决。
经查验,同意26,473,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21%;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6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0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9%;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0%。
(2)关于公司2020年独立董事津贴
经查验,同意58,332,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84%;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4%;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006,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4%;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7%;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8、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58,35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5%;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9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9、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58,333,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01%;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
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工
丁少波 邓争艳
经办律师: 工
余申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