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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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关于<北京东方

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国资相关部门审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

及合理性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收益质量

及企业成长性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

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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