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关于<北京东方
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国资相关部门审批,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
及合理性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收益质量
及企业成长性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
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董 纪 昌:
张 树 帆:
金 锦 萍: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