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我们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
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聘期已满,为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我们同意公司不再聘请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
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
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本次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认可并
同意将《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