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7 证券简称:蓝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5
债券代码:123027 债券简称:蓝晓转债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5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5.60 万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股本的 0.80%。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9 名调整为 158 名,首次授予权益总量为
415 万股。
4.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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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 2019 年 3 月 12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12.50 元/股的价格向
1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
5.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7 月 16
日为授予日,以 16.35 元/股的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以 2020 年 1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19.47 元/股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0 年 1 月 24 日,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止 2020 年 1 月 24 日,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超过 12 个月,
公司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未明确,预留部分 71 万股限制性股票失效。
8.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时间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
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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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一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解锁条件。
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二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锁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公司 2019 年未扣除激励成本
前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三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净利润为 271,417,838.90 元,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 较 2017 年增长 285.54%,满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足解锁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进行打分,若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档,则 薪酬委员会结合公司考核体
为“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系,对 156 名激励对象的打
四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 分均为 A 档,考核合格,满
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足解锁条件。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及流通安排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156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5.60 万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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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财务报表股本的 0.80%。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解锁数量占本
本次解锁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票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韦卫军 董事、副总经理 11.00 4.40 40.00%
杨亚玲 监事 6.50 2.60 40.00%
安源 董事、财务总监 11.00 4.40 40.00%
董事会秘书、副总
张成 11.00 4.40 40.00%
经理
郭福民 副总经理 16.00 6.40 40.00%
李岁党 董事 16.00 6.40 4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342.50 137.00 40.00%
术)人员 150 人
合计(156 人) 414.00 165.60 40.00%
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锁定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锁后股权激励限售
股将继续遵守《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高管锁定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
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为 158 名,其中 2 名激励对象离
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15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满足解锁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人员 156 人,解锁股数 165.60 万股。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156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同意公司为 15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的 16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手续。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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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
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
续。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已经成就,并已
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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