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赛特新材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决定书》([2020]39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24.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8,2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929.8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2,310.15 万元。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第 361Z001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万元) (万元)
年产 350 万平方米超低导热系
1 24,939.32 24,939.32 福建省连城县
数真空绝热板扩产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99.75 5,399.75 福建省连城县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40,339.07 40,339.07
二、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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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包
含“真空玻璃生产试验线研发项目”、“玻璃纤维气流成网量产工艺研发项目”等
六个研发课题,建设地点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区,拟建科技楼 1 栋,内
含研发人员办公室、研发实验室及产品试制车间等附属设施。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向厦门中科泰伟育成科技有限公司租入位于福建省
厦门市集美区兑英南路 255 号 4 号楼 7 楼的房屋 914.05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05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止。在科技楼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前,公司将
以此租赁的房屋实施“真空玻璃生产试验线研发项目”。除此变动事项外,“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研发课题等事项不变。
2、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按照“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研究,深入挖掘绝热保温市场需求”的
发展战略,公司拟加快真空玻璃生产工艺研发并将其培育成为业务增长点。厦门
市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具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区位优势,有助于公
司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快推进真空玻璃研发工作及其产业化。
3、增加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
三、审议批准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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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本次审议的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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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俊 王亚娟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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