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11,912,334.04 元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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