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涉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
与行为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涉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
任与行为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
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
报。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本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
(含 1.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