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订的《2019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拟订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制定的《公
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
分配政策的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了外部宏观经济形势、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
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拟订了《2019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订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体现了公司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
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本人同意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