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
供的《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 2019 年度,公司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
行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体系,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
动在内控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
示同意。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