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特就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阳煤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议案》、《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我们对上述三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核查,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程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专此。
(本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签名) 李德宝(签名) 裴正(签名)
202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