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9年度,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遵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股东
大会赋予的监事会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不断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现将公司监事会2019年工作情况报告如
下:
一、监事会基本情况
2019 年初,公司经历了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部失联的情形,监事会的正常运行也受到了影响。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闫东、夜文彦担任公司非职工监事。至此,
公司监事会构成为闫东、夜文彦及职工监事黄新浩三人,其中黄新浩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辞职,但其辞职尚未生效。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监事闫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监事职务,因闫东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
辞职尚未生效。
2019 年 12 月 23 日,经相关程序,选举李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
监事。至此,公司监事会构成为闫东、夜文彦及职工监事李权三人。
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袁权先生担任非
职工监事。至此,公司监事会构成为袁权、夜文彦及职工监事李权三人。同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袁权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2019 年度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五次会议,具体如下:
召开时间 届次 议题
1、《关于将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应收款项
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公司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对公司固
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2019 年 6 月 七届监事会第 2、《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7 日 一次会议 3、《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专项说明的意见》
6、《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9 年 8 月 七届监事会第 1、《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8 日 二次会议 2、《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
重组上市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2019 年 10 七届监事会第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月 17 日 三次会议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7、《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收购协
议>的议案》
9、《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
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
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
议案》
13、《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提供
服务的议案》
2019 年 10 七届监事会第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月 30 日 四次会议
2019 年 12 七届监事会第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月 27 日 五次会议
三、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经历了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
部失联的情形,公司规范运作受到较大影响。2019年3月14日公司完成董事会、
监事会改选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经营效果以及定期报告等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收购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收购资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资
产收购交易价格合理,交易行为遵循了自愿、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决
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无内幕交易和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
失的情况。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以前年度因对外担保导致的债务、诉讼等进行了处理。截
至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年度的财务报
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中喜会计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
映了公司2018年经营状况和各项经营指标。
(六)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较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该评价报告无异议。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