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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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10,54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40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8,639,800.00 元,剩余人民币 320,841,838.07
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充分兼顾了
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合理
性,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 2019 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 年度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的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预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未改变定
价原则,上述关联交易基于自愿平等原则且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构成影响。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以信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3,4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
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上述银行授信申请是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
需资金,拓宽公司资金渠道、优化财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降低财务费用,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金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有效。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20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划于 2020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 3 亿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套利的交易行为。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
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上
述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
内控审计机构,在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满足公司委托事项
的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
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制定并完
善各项内控制度。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林广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
董事会届满为止。我们认真审阅林广靠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中禁止任职的条件,没有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形。
    十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
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十三、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合理、充分,能够使公司的资产、负债
状况更切合实际,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核销
事项。


    综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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