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公司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工作
职责,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9年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所发生的担保是为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要,其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
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
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
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公
司内控的现状。
五、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指引》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对董事会提
出的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要求。我们未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
司审计机构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
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系满足日常经营所需,为
正常经营行为,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于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相关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是上市公司内部主体间的担保,系正常经营行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关于使用临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
并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临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临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临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业务。
十一、 关于2020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围绕公司金属和油品贸易主营业务进行,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以
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同意公司本次申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十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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