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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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0-016
债券代码:123037             债券简称:新莱转债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
月2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话
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崇加兴
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有
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87,230,336.95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8.10%;营业成
本1,005,361,767.18元,较去年同期上升12.45%;费用为309,525,681.95 元,较去
年同期增加30.55%,营业利润67,006,835.19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7.61%;利润总
额为67,576,224.32元,较去年同期上升76.27%;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2,301,757.61元,较去年同期增加61.29%。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
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62,301,757.61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621,397.17 元。根据《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962,139.72 元,加上年初结
存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 195,411,335.42 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可供投资者
分 配 的 利 润 人 民 币 236,556,953.31 元 ; 公 司 年 末 资 本 公 积 余 额 人 民 币
313,911,241.89 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19年的经营计划和
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满足公司顺利开拓经营业
务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更好地兼顾股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研
究决定: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19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共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9.40万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04月24日出具了大华审字
[2020]006605号,该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12
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 2,372,111,012.43 元,净资产为832,919,919.99 元,2019年
度实现税后净利润为62,098,205.28 元。
    《2019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
告。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意提
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也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
所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情况
的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情况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司《2019年度报告》之“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
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
循各项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中基本得到了有效执行,减小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
险,能够预防并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错误和舞弊,保
障了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基本实现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2019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在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中,公司将结合
自身发展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使之适
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
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决定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
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为
其以下银行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根据每笔担保实际发生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确
定。具体申请担保的银行名称及担保金额如下:
                                                   担保金额
序号             申请担保银行名称                                      备注
                                               (人民币:万元)
 1      永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0,000.00
 2      富邦华一银行昆山分行                          5,000.00
 3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支行          5,000.00
 4      彰银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3,000.00
 5      玉山商业银行                                  2,500.00 或等额 300 万美元
 6      台新国际商业银行                              2,500.00 或等额 300 万美元
 7      台湾中小企银行上海分行                        3,000,00
                                        合计         31,000.00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在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
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财政部于2019年05月0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
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财政部于2019年0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
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
重组》。
    (3)财政部于2019年09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将《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废
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
编制财务报表,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
〔2019〕16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4)财政部2017年07月0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
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
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01月0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01
月0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 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经过对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的审核,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所有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公司21名激
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相关事项已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
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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