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普
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安徽普利的资金实力,促进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二、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购买理财产
品总额不超过 5 亿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张海燕(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