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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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集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

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补

充。

       2、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

       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股东联系办法、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的具体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

广州开发区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一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4 月 2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7 日 9:15 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0 年 4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股东代理人接受委托的

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册。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

代表股份 91,276,0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3310%。其中,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9%。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91,273,8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32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所持股份为 2,2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 0.00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邹榛夫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公司相

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及会议补充通知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

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与公司统计的现场投票数据合并后,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度报告>及<2019 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

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770,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2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75%。

    本议案拟激励对象孙仲华、罗鸿桥 2 人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故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773,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拟激励对象孙仲华、罗鸿桥 2 人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故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0,773,0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拟激励对象孙仲华、罗鸿桥 2 人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故回避表决,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76,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则制度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黄鼎足



                               经办律师:

                                              李志娟



                          签署日期:202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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