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决
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
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
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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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
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
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
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
其出具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
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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