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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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
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2019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3,262,490.61 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61,379,175.29 元。为回报股东,与广
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利分配政策,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007,690,6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现金分配
股利 0.5 元(含税),总计现金分配股利 50,384,532.0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
存至下一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如果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
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
则相应调整。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
策和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
要求,结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完善了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
建立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严格按照制度的
规定实施,具有有效性,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我们认为《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24,887.03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 25.27%。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
构期间,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考虑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能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需求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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