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图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年4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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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本公司股份(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1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保证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2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
                                   3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至少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

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
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当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

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前述人员应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
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5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包括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

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
的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将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
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
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
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
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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