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
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
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特放 丁慧平 肖勇民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