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财会〔2017〕22 号)文件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
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公司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准则。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罗元清 任德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