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编号] 号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开挂牌转让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收款的公告》,拟将所持的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启智能”)剩余31,625万元股权转让应收款以原价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如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将降低价格继续挂牌,每次降价幅度不超过首次挂牌价格的30%,最多降价挂牌两次。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苏州华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以11亿元价格将华启智能100%的股权转让给京投轨道交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科技”)等交易对手方,京投科技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共计 78,325 万元。你公司对华启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作出业绩承诺,剩余31,625万元股权转让款视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分期向京投智能收取。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 你公司出售上述股权转让应收款的原因及背景,选择公开挂牌出售而非通过将其质押的方式获得现金流的原因,与京投智能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2. 2019年华启智能的业绩情况,是否实现了业绩承诺,按照约定公司可以向京投智能收取款项的金额,并结合京投智能资信状况,说明其未支付相应款项的原因。
3. 本次拟转让的应收款评估值为26,101.11万元,较账面价值下降13.38%,请结合对问题2的回复,说明评估减值的原因。请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 你公司在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情形下最多可以接受 60%降价幅度出售股上述应收款,请结合该应收款评估值、华启智能 2019年、2020 年一季度业绩实现情况以及未来业绩预测情况等说明价格下调幅度是否合理,若以4折价格出售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5. 你公司就华启智能业绩的补偿义务是否以其剩余股权转让款为限,剩余股权转让应收款出售后,你公司是否仍需对京投科技及相关方承担潜在的业绩补偿义务。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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