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胡旻)
各位董事:
2019 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诚实、
勤勉、独立、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
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 2019 年度公司独立董
事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本人亲自出席或参加董事会 6 次,列席股东大会 2 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
会议的情况。本人在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
负责的发表意见,并就各项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19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战略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勤勉履职。在董事
会的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 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19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本次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
同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
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
了解。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市
场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
(6)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
股东的利益。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授权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8)关于公司制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制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19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关
于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及金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
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
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6 月 11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
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
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本人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
完善及执行情况、业务布局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以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公司 2019 年度运转正常,运作规范,公司 2019 年度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相关
法定程序召开,各项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2019年,
本人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还通过与公司积极
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1、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查询分析,利用现场调
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
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上市申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时性和完整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提高保
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0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胡旻
二〇二〇年四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黄纲)
各位董事:
2019 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诚实、
勤勉、独立、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
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 2019 年度公司独立董
事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本人亲自出席或参加董事会 6 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
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
料;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负责的发表意见,并
就各项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19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履职。在董事
会的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 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19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本次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表了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0)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
同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1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
(1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
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
了解。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市
场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
(1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
股东的利益。
(1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授权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16)关于公司制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制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19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关
于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及金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
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
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6 月 11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
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
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本人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
完善及执行情况、业务布局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以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公司 2019 年度运转正常,运作规范,公司 2019 年度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相关
法定程序召开,各项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2019年,
本人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还通过与公司积极
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1、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查询分析,利用现场调
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
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上市申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时性和完整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提高保
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0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黄纲
二〇二〇年四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俊祥)
各位董事:
2019 年度,本人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诚实、
勤勉、独立、尽责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
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 2019 年度公司独立董
事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总体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本人亲自出席或参加董事会 6 次,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在
参加会议前,均认真阅读、详细研究和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材
料;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各项议案均负责的发表意见,并
就各项议案认真审议表决。
2019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的情况,并能按时参加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履职。在董事会的决策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 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2019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本次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表了独立意见。
(17)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8)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
同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19)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
(20)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
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
了解。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市
场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违规的情形。
(2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
股东的利益。
(2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授权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24)关于公司制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制定《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19 年 1 月 3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就《关
于明确回购股份用途及金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
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
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6 月 11 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就《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
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
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本人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
完善及执行情况、业务布局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以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公司 2019 年度运转正常,运作规范,公司 2019 年度的历次董事会均按相关
法定程序召开,各项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本人应尽的义务。2019年,
本人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外,还通过与公司积极
沟通,对公司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重点关注。
1、主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查询分析,利用现场调
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
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认真监督和检查公司上市申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时性和完整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学习提高保
护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0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周俊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