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2 证券简称:壹网壹创 公告编号:2020-040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原因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2020 年 2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8,000 万股增加至 8,013.9 万股,注册资本由 8,000 万
元增加至 8,013.9 万元。公司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另公司注册地址所属辖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已于 2019 年 4 月和杭州大江东产
业集聚区整合新设立为杭州杭州钱塘新区,并在 2019 年 4 月 4 日收到浙江省人
民关于同意设立杭州钱塘新区的批复。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公司注册资本额、股本数量、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拟对《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9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9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
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2 号 2 幢 17 层 01-14 单元, 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2 号 2 幢 12 层,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10018 3100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13.9 万元。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
构”)集中存管。
(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
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做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 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 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原)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 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 交易涉 (一)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以上,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过 5,000 万元;(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 议。
超过 500 万元;(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
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应取绝对值计算。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 按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连续十
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 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 按照担保 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万元以上;(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供的担保;(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 担保情形。……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新增 第四十三条 除受赠现金外,公司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
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原)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 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
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 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应当向 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 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
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在选举董事、
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 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最近二年内曾 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
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累积投票制是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 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
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 事、监事。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
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
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 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
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 东大会选举。(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
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最近二年内曾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 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
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
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
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原)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
选。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
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超过 1,000 万元;(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等)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且绝对金 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额超过 100 万元;(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0 万元;(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 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发生上述标准以下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但与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四)
其有关联关系的交易除外)。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 过 5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述交易属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 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章程规定上述事项需提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会审议;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可由董事会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授权董事长审议。
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
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
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董事会决定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
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
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
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
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
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
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审议。
(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过半数选举产生。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 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 (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
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 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 会董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八)
与会董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负责。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 删除
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
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
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
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本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原)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 ……
(五)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为损害公司或客户的利益时, 要求其董事、高级管 的利益时,要求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理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或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规定监事
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原)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后施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仅对《公司章程》中相应序号进行了调整,《公司章
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修改
《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后续工商变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