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8 证券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8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道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 号)
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75.0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924.94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对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9 号)。深圳市道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8 亿元对全资子公司西安道通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道通”)进行增资,以实施“道通科技西安西北总部基地
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用于“道通科技西安西北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开设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道
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万元)
西安西北总部 中国银行股份
西安道通 基地及研发中 有限公司深圳 761473509498 0
心建设项目 南头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道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的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西安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
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
集资金的主体,甲方二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道通科技西安西北总部基地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西安道
通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为 761473509498 ,截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专
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二“西安西北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三、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定期
存款及保本型投资产品,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的兑付
时限不得影响本协议项第一条所述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闲置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将其内部及保荐机构决策文件报送乙方。
四、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新炎、金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
留甲方备用。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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