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
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50 元/股调整为 10.25 元/股
股票期权变动情况: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4 人,
期权数量由 620 万份调整为 422 份,注销数量为 198 万份;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18 人调整为 15 人,期权数量由 160 万份调整为 136
万份,注销数量为 24 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激励对象离职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规定,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50 元/股调整为 10.25 元/股;同意对 6
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22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 198 万份,
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4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4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
万份调整为 422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18 人调整为 15 人,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由 160 万份调整为 136 万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
示期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5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
定 2018 年 8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向 29 名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64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8 年 8 月 21 日作为授予日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
0000000190 和 0000000191。
7、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
2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0 万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
确定 2019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6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9 年 4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
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
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对 6 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
权的共计 222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 198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4 万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由 27 人调整为 24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 万份调整为 422 万份;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由 18 人调整为 15 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60 万份调整为
13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
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
定以 2019 年 6 月 4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人民币 0.25 元(含税)
现金股利,2019 年 6 月 6 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之“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派息公式,公司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P=P0-V =10.50-0.25=10.25 元/股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50 元/股调整为 10.25 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
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段振威先生、杨威先生、
张军保先生、夏伦勇先生、吉政华先生及高远先生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股权激
励授予条件。同意对 6 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22 万份(首次授
予部分数量为 198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4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
次调整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4 人,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 万份调整为 422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18 人调整
为 15 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60 万份调整为 136 万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
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
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不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
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对第
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及对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
目前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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