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
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
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