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或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
小板关注函【2020】第 24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
析整理、全面查核,经公司审慎研究,现就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关注函中简称与《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一致。
1、欧力士科技租赁在你公司首发上市时做出上述承诺,请说明
其申请豁免的原因及合理性,豁免承诺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利益,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请律师核
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1)申请豁免的原因及合理性,豁免承诺是否符合中小投资者利
益
根据《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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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欧力士科技租赁申请豁
免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为,“欧力士科技租赁为欧力士株式会社在日
本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其住所及主要经营地为日本,其所持本公
司股权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决策部门及人员的主要工作地点均在日本,
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大连金投转让完成后将协助上市公司优化业务
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升公司价值”。
欧力士科技租赁在公司首发上市时做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的承诺,系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的自愿性减持意向承诺,非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的法定承诺。因此,欧
力士科技租赁申请豁免前述自愿性减持意向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法定的要求。
受让方大连金投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出具承诺,“在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取得欧力士科技租赁持有的上市公司 23.85%股份,至欧力士
科技租赁原承诺期限届满(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期间,本公司如
有减持行为的,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东方中科上市发行价。若违反锁定期满后关于减持意向或减持
价格承诺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东方中科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此,欧力士科技租赁的减持意向承诺将由
大连金投继续履行,且大连金投已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本次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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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承诺符合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欧力士科技租赁申请豁免前述自愿性减持意向承诺不违反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法定的要求。
欧力士科技租赁的减持意向承诺将由大连金投继续履行,且大连
金投已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本次豁免承诺符合中小投资者利益。
(2)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除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
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
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
决”。
根据《提示性公告》,“欧力士科技租赁为欧力士株式会社在日
本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其住所及主要经营地为日本,其所持本公
司股权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决策部门及人员的主要工作地点均在日本,
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大连金投转让完成后将协助上市公司优化业务
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升公司价值”。因此,欧力士科技租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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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的情形。
公司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欧力士科技租赁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的情形。
2、根据披露,大连金投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
请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大连金投受让股份中
自筹部分的具体金额及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披露借款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并提示
相关风险。
回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大连金投受让欧力士科技租赁持有的上市公
司 37,570,000 股股份,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780,743,000 元,资金来
源于大连金投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根据大连金投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大连
金投货币资金余额为 78,344 万元,已足够覆盖本次交易价款。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日,大连金投的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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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1 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60,000 160,000 31.79%
2 大连三寰控股有限公司 120,000 60,000 23.84%
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3 100,000 25,000 19.87%
司
4 AbakusLtd. 40,000 25,700 7.95%
5 大连光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0,000 25,700 7.95%
6 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20,000 3.97%
北京丰首产业投资基金中心
7 23,380 23,380 4.64%
(有限合伙)
共计 503,380 339,780 100.00%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大连金投实收资本为 236,400 万元,截
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日,大连金投已经陆续收到股东支付的投资款共
计 103,380 万元,实缴资本达到 339,780 万元。
综上所述,大连金投在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货币资金余额(未
经审计)78,344 万元的基础上,收到股东支付的投资款 103,380 万元,
合计 181,724 万元,均可用于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截至目前,关于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大连金投没有对外借款需
求,全部以自有资金支付。
3、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日,公司没有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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