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0-010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地点: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普云”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
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开普云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 号)
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78.336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59.26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458.1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727.82 万元(不含
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730.3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对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1 号)。公
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
资金主要用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
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拟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期 项目实施地点
资额(万元)
1 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24 个月 20,368.10 北京市
2 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24 个月 18,387.62 北京市、东莞市
3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4 个月 7,376.94 北京市、东莞市
合计 46,132.66 —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使得募集资
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将“互联网内容服务平
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北京市、东莞市的
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
公司拟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拟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期 项目实施地点
资额(万元)
1 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24 个月 20,368.10 北京市
北京市、东莞市、
天津市、成都市、
2 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24 个月 18,387.62
广州市、深圳市、
上海市、长沙市
北京市、东莞市、
天津市、成都市、
3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4 个月 7,376.94
广州市、深圳市、
上海市、长沙市
合计 46,132.66 —
除在原有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
建设项目”新增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作为实施地
点外,本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全部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利
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四、本次新增地点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原有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
级建设项目”新增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作为实施
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保持一致,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
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
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人才引进及合
理配置研发资源,符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建设内容以及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同意开普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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