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朋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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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
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
理诉求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分配预案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9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
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19年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
各个关键环节起到了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容完备,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水准,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关于续聘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
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聘任应海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
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
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应海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关于聘任朱红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
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

或行业知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朱红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八、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能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
称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关于制
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制度,并同意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
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昌莲(签字):                   王     乾(签字):




    徐冬根(签字):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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