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共 3 人,由股东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
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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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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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
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做的评价;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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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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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及协助其完成监事会工作的工
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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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
“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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