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特制订《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
段、经营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
和回报股东的关系。
3、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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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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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建议和监督。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4、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
有必要对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独
立意见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须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
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配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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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
施,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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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23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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