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20-028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变更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
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该修订适用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
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
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其中,本公司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
新收入确认准则,并将依据上述新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16 号、〔2017〕22 号
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会﹝2019﹞16 号有关规定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有以下变
化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
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
付账款”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新增“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将合并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号填列)”;将合并利润表“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
失(损失以“-” 号填列)”;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效益”项目下增加“其中:以
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删除“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
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专项储备”项目。
(二)根据〔2017〕22 号新收入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收入变更的主要
内容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项准则纳入统一的
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
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准则。根据规定,
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
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批程序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做出的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