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
规定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且
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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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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