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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三)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 年 4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 1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五)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0,506,08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081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6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14,966,01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55%。
(三)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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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由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084,4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数 387,6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2. 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062,3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5%;反对股数 2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股数 387,6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3. 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084,4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数 387,6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4. 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084,4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数 387,6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5.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37,045,46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945%;反对股数 7,513,2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0%;弃权股数 913,4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5%。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48,917,271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19%;反对股数 7,513,211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5%;弃权股数 9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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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6%。
6. 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193,9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数 27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57,065,804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278,1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7.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193,9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数 27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57,065,804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278,1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8.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645,193,9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9%;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股数 27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357,065,804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278,1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8%。
9. 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中的《非独立董事
选举议案》
9.01 提名刁志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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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6,216,4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016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8,088,2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15%。
9.02 提名袁正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8,684,8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399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556,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22%。
9.03 提名王爱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6,866,8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17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8,738,6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35%。
9.04 提名刘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6,866,8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17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8,738,6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35%。
9.05 提名何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6,866,8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117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8,738,6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35%。
9.06 提名吴佐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6,866,85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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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7.117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8,738,6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35%。
10. 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中的《独立董事选
举议案》
10.01 提名郭新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31,937,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03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3,809,4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125%。
10.02 提名马永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32,295,3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58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4,167,1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6%。
10.03 提名柴敏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32,463,3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846%。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4,335,2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96%。
11. 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01 提名王金洪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25,856,3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61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7,728,1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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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提名廖良汉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32,364,9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69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4,236,7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2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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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肖 微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胡宇鹏
________________
杨业成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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