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潘自强)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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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潘自强)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
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汇报如下:


     一、2019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董事会次数2次,本人亲自
出席(或通讯表决)2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
     对于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召开的各次会议,本着严以律己、尽职尽责,认真审
核董事会议案及相关材料,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各项职
责,客观判断市场形势,了解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层深入沟通议案的相关事
项,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为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
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列席会议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9 年 4 月 16 日,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2018年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
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2019年4月16日,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大立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潘自强)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2019年4月16日,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4、2019年4月16日,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
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018
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
     5、2019年4月16日,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2019年4月16日,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
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在审议此项议
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此
次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7、2019年4月16日,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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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2019年4月24日,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人同意提名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
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
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
职责。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019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充分发挥工作中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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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担任委员的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对外担保、续任审计机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上发表了独立意
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
     3、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在日常工作中,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能力。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3、未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本人已于2019年5月24日届满后离任。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
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人的联系方式为:panzq1965@163.com。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自强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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