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韩志广、唐劲松
联系电话:0755-82558271
被保荐公司名称: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孙松涛、赵文磊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玲珑轮胎”或“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
[2016]1175 号《关于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 12.98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59,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10,519.99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49,080.0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
验字(2016)第 873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2204 号《关于
核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共计 2,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后
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99,55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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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并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8)第 0190 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99,378.04 万元。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玲珑轮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本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注册地址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 韩志广、唐劲松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Linglong Tyre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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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玲珑轮胎 股票代码 601966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 亿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实际控制人 王希成、张光英、王锋、王琳
董事会秘书 孙松涛
联系电话 0535-8242726
传真 0535-3600085
互联网地址 www.linglong.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6 年 7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8 年 3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7 年 4 月 25 日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8 年 4 月 23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9 年 4 月 19 日
2019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玲珑轮胎及其发起人、控股
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玲珑轮胎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
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
完成对玲珑轮胎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玲珑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
作:督导玲珑轮胎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玲珑轮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玲珑轮胎合规使
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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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玲珑轮
胎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
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玲珑轮胎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玲珑轮胎严格按照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玲珑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的律
师事务所分别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均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以上两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中,玲珑轮胎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参与相
关问题的讨论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玲珑轮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
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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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玲珑轮胎的持续督导期间,玲珑轮胎的信息披
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16 年 12 月,公司因失误,导致多置换 9,306 万元的募集资金至自有资金
账户,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3.7%。在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发现此事项后,会同玲珑轮
胎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汇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
了整改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保荐代表
人给予口头警示通报。
为 此 , 公 司 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 将 上 述 转 出 资 金 及 银 行 利 息 合 计
93,438,131.11 元转回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采取了
如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学习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方面法律法规。
2、做好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事前事后沟通工作;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
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修改为“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且应在具体使用募集资金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告知义务。”
保荐机构对玲珑轮胎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除上述事项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玲珑轮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玲珑轮胎在
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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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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