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文静律师、
李晓红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 年 4 月 18 日
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召开 2019 年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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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0,966,55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1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57,034,62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81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31,93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9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643,86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86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11,93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31,93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297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
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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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九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944,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2,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2,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9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1,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13%;
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8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987%。
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4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9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624,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76%;
反对 31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85%;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409%;
反对 319,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604%;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5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审议该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155,322,687股,因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432%;
反对 189,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82%;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987%。
审议该议案时,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155,322,687股,因关联关系,回避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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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44,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21,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1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987%。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九项议案均获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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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额秀坤
经办律师:周文静 李晓红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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