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9号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孙英:
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时,提交文件存在多处错漏,如审计报告遗漏财务报表内容、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遗漏附件内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错误、聘任会计师事项未提交报备文件、后续业务数据存在错误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孙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2.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对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9号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孙英:
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时,提交文件存在多处错漏,如审计报告遗漏财务报表内容、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遗漏附件内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错误、聘任会计师事项未提交报备文件、后续业务数据存在错误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孙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2.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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