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关注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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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241 号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请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 回函显示,瞿建国此次拟将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约134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1%)股份捐赠给公益基金会,因受限于《证券法》规定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先行放弃上述2.31%股份表决权,待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将该部分股份捐赠给公益基金会。基于该捐赠目的,瞿建国先生决定放弃该部分股份表决权,不存在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
    
    (1)瞿建国拟于18个月后捐赠2.31%股份,请说明现在即放弃其相应股份表决权的原因,放弃表决权是否为捐赠实现的前提条件。在不放弃股份表决权的状态下18个月后捐赠相应股份是否存在法律及相关障碍,如否,请说明放弃表决权的合理性,并说明瞿建国是否涉嫌规避要约收购的相关要求。
    
    (2)请明确说明瞿建国捐赠物为18个月后等值6000万元的股份还是18个月后占公司2.31%的股份,如为后者,请说明18个月内该等股份产生的分红、转增股份等权益归属。
    
    (3)请说明瞿建国与公益基金会就捐赠股份事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如是,请披露公益基金会名称、其实际控制人名称、以及协议具体内容等。公益基金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公益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2. 回函显示,在满足公司控制权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瞿建国拟将放弃表决权股份全部捐赠给公益基金会。截至目前,瞿建国累计放弃公司9.32%股份表决权。
    
    (1)请明确说明瞿建国的捐赠标的物的范围,是否为上述9.32%公司股份。
    
    (2)请说明“满足公司控制权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为捐赠前述2.31%公司股份的前提条件,是否会影响18个月后上述捐赠的履行。
    
    (3)请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构成瞿建国的承诺。如是,请说明瞿建国将放弃表决权股份全部捐赠给公益基金会事项的履约方式及具体时间安排、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应对措施等。
    
    3. 2019年9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申请承诺变更的公告》,瞿建国原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不会减持本人现持有的公司股票,承诺期满后,若本公司股票价格(相等于)低于2015年6月14日当天最高股价33元的情况下,不会减持本人名下的上述股票”。为巩固实际控制人赵笠钧的控制权,瞿建国在经过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等法律程序后变更了其股份减持承诺,将其间接控制的公司6.76%股权转让给赵笠钧控制的企业。
    
    2017年12月25日,瞿建国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为确保本次交易后钧天投资及赵笠钧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瞿建国出具承诺,在其持有的开能环保股份不少于24.5%股份期间,继续放弃其所持有的公司28,390,0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3%)的股东表决权。我部在关注函中要求公司说明此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再次变更为瞿建国的情形下,瞿建国继续放弃上述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回函称,该承诺自2017年12月25日签署之日起至今未出现可以变更的情形,故该承诺持续有效。根据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如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因此瞿建国先生将继续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
    
    请公司及相关方结合上述事项从以下方面予以补充说明:
    
    (1)请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说明瞿建国2017年签署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是否为不可变更或不可豁免承诺。如否,请说明瞿建国选择在2019年申请豁免减持承诺,而在2020年选择不豁免放弃表决权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瞿建国选择变更承诺与否的原则及其一致性;瞿建国在谋求并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选择继续放弃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结合上述问题回复说明瞿建国继续放弃公司上述股份表决权是否涉嫌规避要约收购的相关要求。
    
    4. 我部在《关于对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13 号)中要求中介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请相关中介机构及时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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