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阳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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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2019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9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228,694,849.12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上上年度
结 转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80,269,709.27 元 , 本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48,425,139.85 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公司 2019 年实施股份回购
金额为 944,699,784.28 元。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三、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执行。经
审查,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系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五、 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审计服
务期间,能够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
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限额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六、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助于公司日常业务的拓展,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参考
同行业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要求制定的,有利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八、 关于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 6 万吨/年塑料建材项目,截
至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
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克东:




   刘登清:




   于绪刚: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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