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4月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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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
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本制度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时披露。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
正式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
作机制。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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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
 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
 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之前,所有对该等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守
 秘密的义务,该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该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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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
 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部及
 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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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

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
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
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经授权,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接受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
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
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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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括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
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 东有权
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
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公司改制、增资扩股;
   (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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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二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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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
生重大变化;

   (二十九)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预
警线;

   (三十)法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
   (三十一)公司变更除分支机构外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
   (三十二)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
   (三十三)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十四)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应披露事项
   的披露标准以本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7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 绩报告或者有
关业绩或财务情况的任何报告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
务数据;但各控股子公司需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
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监管
部门豁免后,可不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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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及时披露。对于达到披露
 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
 议 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 时披露
 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关
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 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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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 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
异议、 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制订或审核;
    3、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4、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监
事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
发布;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司
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
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再提交公
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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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资料提

 交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由上市部主管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

 公告及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上传至交易所信息公告小组,并

 将需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文件发给指定媒体。最后将相关材料发至中国证监会
 宁波证监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2、董事会秘书;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后的证券事务
 代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及时向
 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
 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该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1
    1、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 股东会决议;
    4、 监事会决议;
    5、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6、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7、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的专项文件;
    8、 所涉资产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所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
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及相
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
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录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
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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